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和信息產業部最近聯合出臺《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加強互聯網出版監督管理。
規定指出,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其作品主要包括已正式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內容或者在其他媒體上公開發表的作品,以及經過編輯加工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方面的作品。
按規定,在中國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必須經過批準。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將予以取締,并沒收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這一規定將從200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已從事互聯網出版活動的,應從施行之日起60日內,依此辦理審批手續。
另據新華社報道,依照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日前聯合出臺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出版將不得載有宣揚邪教、迷信的內容。
依照這一規定,互聯網不得載有的內容還包括: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此外,這一規定還單列條款明確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互聯網出版內容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按照規定,互聯網出版機構登載或者發送的作品含有上述禁止內容的,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或者新聞出版總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撤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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