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債權人提出司法管理申請的亞洲漿紙有限公司(Asia Pulp & Paper Co Ltd),8月14日通過律師在申請續審時作出陳詞,反對司法管理并撤換公司的管理層。
代表亞洲漿紙公司的文達星高級律師在長達126頁的書面陳詞中指出,呈堂文件和數字說明反對司法管理的債權人遠遠超過支持這項申請的債權人。
再說,主要運作業務都設在印尼和中國的亞洲漿紙公司,一旦交由司法管理,也恐怕無法得到當地債權人的支持。
這么一來,得不到債權人支持的司法管理人,根本很難執行任務,這等于將公司推向清盤,違背了法庭將公司交由司法管理的目的,即重組和整頓公司。
入稟新加坡高庭提出聯合司法管理申請的是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和BNP百利銀行(BNP Paribas)。亞洲漿紙欠下德意志銀行約1億9300萬美元(約3億3700萬新元),欠下BNP百利銀行2000萬美元(約3500萬新元)。
根據申請書,亞洲漿紙公司于1994年在新加坡注冊,成為印尼棕油廠商金光集團(Sinar Mas Group)旗下漿紙和包裝生意的控股公司。擁有其控股權的是黃奕聰家族。
亞洲漿紙集團共有150家子公司,主要資產和現金來源完全依靠設在印尼和中國的子公司。
近幾年,集團不斷蒙受虧損,債務越滾越大,目前欠債額高達140億美元(約240億新元)。
文達星說,以亞洲漿紙公司在新加坡的債權人來說,反對司法管理申請的債權人共達69%。
此外,不受新加坡法律約束的中國和印尼子公司有它們的債權人,其主要債權人也反對司法管理。
文達星指出,如果沒有獲得這些債權人的同意,亞洲漿紙根本無法從子公司獲得一分一毫,因為子公司的可用資金,必須先用來償還當地的債權公司。
此外,這些子公司受當地法律的約束,就算司法管理人獲得當地法律授權管理子公司,依照程序也需要花上幾年時間,這無疑拖長時間,也增加費用。
這么一來,司法管理人要執行任務可謂困難重重。
文達星陳詞說,印尼方面的主要債權公司是IBRA,它擁有子公司的抵押股票和房地產,即屬于有擔保的債權人(secured creditor),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律師說,IBRA表明反對司法管理。事實上,它已經同意扮演領導角色,協助印尼子公司進行重組債務計劃。
同樣的,中國子公司方面也正順利地進行重組,主要債權人同樣反對司法管理。
律師說,兩方主要債權人都認為司法管理對重組計劃有弊無利,會導致公司失去債權人支持,最終面臨清盤。
律師總結說,如果司法管理最終將導致公司走向清盤,就違背了其目的,即協助有望生存的公司脫離經濟困境。
另一方面,提出申請的債權公司較早前通過楊康海高級律師陳詞說,去年3月間,亞洲漿紙集團宣布中止償還欠款,要求債權人給予公司時間重組及償還債務。
楊康海說:“但是,集團與債權人在過去15個月根本沒有在債務重組計劃上達致協議。由集團高級管理層領導的重組行動沒有進展,根本無意重組。”
他說,債權人更擔心集團持權者將資金轉移他處,因此司法管理可為整個重組過程注入可信度,確保債務重組順利進行,解除債權人的顧慮。
聽審申請的賴秀珠法官諭令案展今天續審,亞洲漿紙公司的代表律師將繼續陳詞。(鄒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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