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國家質檢總局正式發布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并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開始與相關國際規則接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近年來,定量包裝商品愈來愈成為我國市場和消費者常見的商品。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大約有70%都是定量包裝商品。由于企業素質、包裝設備水平和計量管理能力參差不齊,導致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管理水平差異較大,從而引發了不少計量糾紛,需要盡快完善規章、加大和強化監管力度。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采用了2004版第87號國際建議的相關規定,表明我國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將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這對于我國定量包裝商品的出口將會產生比較積極的影響,標志著我國對定量包裝商品生產和銷售企業的計量監督更加規范、更加科學、更加合理、更加公平。
新《辦法》無論在抽樣檢驗環節的修正補償,還是在監督檢查環節的行政處罰都進行了較有成效的補充和完善。特別是在行政處罰的實施環節,首次引入了針對檢驗批次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改變了過去處罰標的界定不清或不易操作的問題,使得行政處罰的實施更加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