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郭京霞記者王皓)北京妙士乳業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行政裁決案一審敗訴,市一中院判決,該公司不得繼續使用“新鮮屋”商標。
去年10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上海國際紙業公司及其關聯企業是“新鮮屋”商標的在先使用者,該商標具有獨創性及知名度,妙士公司“新鮮屋”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將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有關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對妙士公司的“新鮮屋”商標予以撤銷。妙士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市一中院提出行政訴訟。一中院依法維持了國家工商總局作出的“新鮮屋”商標爭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