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一、特別提示
(一)本次會議無否決或修改提案情況;
(二)本次會議無新提案提交表決;
(三)公司將于近日刊登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2005年11月3日后公司股票繼續停牌;
(四)公司股票復牌時間安排詳見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公告。
二、會議的召開情況
(一)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05年11月2日下午13:30
網絡投票時間:2005年10月31日?11月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山東省東營市廣饒縣大王鎮。
(三)召開方式:采取現場投票、網絡投票和委托董事會投票相結合的三種方式。
(四)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五)會議主持人:董事長李建華先生
(六)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本次相關股東會議參加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2,935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218,469,68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2.76%。
參加表決的非社會公眾股股東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119,844,361股,占公司非社會公眾股有表決權股份數的100%,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9.91%。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2,934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98,625,319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54.67%,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2.85%。
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21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414,957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0.23%,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4%;
委托公司董事會投票的股東共計362名,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3,456,633股,占社會公眾股股份總數的1.92%,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15%;
參加網絡投票的社會公眾股股東及股東代理人2,551人,代表有表決權股份數94,753,729股,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52.52%,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1.56%。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
四、提案的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審議通過了《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簡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關于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詳細情況見2005年10月1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交所網站公告的《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及摘要(修訂稿)。本次會議表決結果如下:
(一)《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決結果:
(二)參加表決的前十名社會公眾股股東持股情況和對《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表決情況:
五、律師見證情況
公司聘請了北京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徐壽春律師對本次相關股東會議進行了現場見證,并出具了《北京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關于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股東會議的法律意見書》。該法律意見書認為:
公司本次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證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指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席現場會議人員和委托公司董事會投票的人員資格合法、有效;表決方式、表決程序符合《證券法》、《公司法》、《規范意見》、《若干規定》、《管理辦法》、《網絡投票指引》、《操作指引》、《實施細則》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本次相關股東會議通過的有關決議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股東會議決議;
2、關于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股東會議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山東華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