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內蒙古、寧夏、河南等省區調查黃河流域水污染現狀時發現,隨著國家治理污染力度加大,許多地方污染企業與執法部門玩起了“貓和老鼠”的游戲,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并總結出一套偷排騙術對付環保執法檢查,使治污成效大打折扣。
五花八門的“偷排術”
黃河治污專家和基層環保人員歸納出一些企業和地方為應付檢查實施的各種招式,總結了一些“偷排”騙術:
一是“開機歡迎、關機歡送”。今年4月中旬,中華環保世紀行寧夏檢查組對部分造紙企業進行檢查,這些企業的污水處理設施全部運轉正常,工業廢水符合達標排放要求。檢查組當天以殺“回馬槍”的方式進行了復查,發現兩家企業污水處理設備都已停止運行,執法人員從排污口取樣的檢測發現,污水超出規定值10多倍。“開機歡迎、關機歡送”已經成了許多企業迎接檢查時的例行演出。
二、排污打起“地道戰”。今年初,河南省濮陽市黃河取水口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城區40多萬居民的飲水安全受到威脅,濮陽市派調查組沿污染源--天然文巖渠走訪,發一些企業為了“偷排”竟打起“地道戰”。濮陽市自來水公司王德洲說,封丘縣化肥廠是一個重要污染源,以前廠里通過一條明溝排污,后來排污溝被改成了地下暗道,出口隱藏在一位農戶的豬圈里。而新鄉縣的新亞紙業集團則有一明一暗兩個排污口,“明口”排放的廢水比較干凈,但流量很小,而另一個排污口則通過暗道與文巖渠渠相連,排出的污水呈紅褐色,流量非常大。河南省環保局發現這一情況后,已責令企業關閉了暗道。
三是污水大挪移。寧夏平羅縣一家大造紙企業,以往工業廢水就近排入農業渠灌,當地農民因污水影響農業生產意見很大。當地農民反映,為解決平羅境內的污染問題,這家企業新挖了一條排污溝,一直挖到石嘴山市惠農區境內,最終還是與農業渠灌相接,本縣的污染減輕了,下游農民成了受害者。
四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近年來河南省鶴壁市投資上億元建污水處理廠,但河南省環保局檢查人員卻發現,污水處理廠竟也“偷排”。當地約有一半的污水未經污水廠處理,而是像征性地在污水處理廠前繞了個圈,從一個攔河壩處流入下游。污水處理廠負責人說這是因為“值班人員責任心不強,沒有及時調整污水進水量。”
守法成本高 違法成本低
黃河流域治理污染多年,病卻越治越重,許多基層環保人員感嘆,治污如同環保執法部門與污染企業之間的“游擊戰”,絕非“零點行動”、“環保執法大檢查”等運動式治理可以解決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
去年6月,黃河內蒙古段發生特大污染事故,重要原因就是烏拉特前旗一些污染企業污水處理設備停運,偷排污水。當地一家紙廠負責人說,企業污水處理設備全年運轉的話,費用在600萬元。按制漿能力4萬噸的造紙廠計算,日處理污水1萬多噸,需成本近2萬元,每周投入治污成本大致相當與購買1輛桑塔納轎車,因此企業存在僥幸心。河南省三門峽化纖廠是一個向黃河排污的大戶。2001年以來,已有三次“偷排”被環保、黃河河務部門發現,按有關規定的最高限,最多的一次只罰了十萬元。
對環保部門而言,“偷排”為何治不住呢?采訪中發現,許多基層市、縣分管工業的負責同志同時分管環保,在以GDP增長為政績考核主要內容的制度中,環保為經濟增長讓路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更何況大部分企業或為政府財政收入大戶,或是領導招商引資的主要成果,與政府有默契,環保部門治理起來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西部地區的一些領導甚至提出“寧可嗆死,不能餓死”的觀點,在這種“發展觀”下,環保部門往往是職能“弱化”’、地位“矮化”。內蒙古、河南一些政府官員和企業甚至認為誰治污誰吃虧。三門峽化纖廠一位負責同志報怨說,幾年來,企業光治污資金就投入6100多萬元,以前他們在行業內屬全國前三名,由于治污投入太大,拖住了發展后腿,目前已處于行業的中下游。
治污“黑洞”需法律封殺
在5月份于鄭州召開的全國人大《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會上,一些環境專家指出,由于缺乏嚴格的法律和監督制度,目前污染企業偷排不是鋌而走險,而是幾乎沒有風險,即使被查住,代價也很小,已成為治污的一個“黑洞”。河南省新鄉市環保局張廣武指出,環保部門在查處污染問題時,執法成本很高。環保部門雖有行政執法權,但沒有強制手段,企業不服就得通過法院,而訴訟程序時間長、辦案效率低等因素客觀上造成基層環保人員執法難。
山西省人大城建環資委郭忠烈認為,從體制角度來講,在環保責任追究的問題上,真正負責任的地方行政首長不承擔責任,責權利沒有統一。他建議今后要建立環保實績與行政首長政績考核掛鉤的評價制度,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
寧夏人大農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建議,目前亟需進一步制定和完善保護水環境的法律和政策:
一是提高依法治水意識,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環保意識,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指導工作,發展經濟要符合經濟規律和自然規律;
二是鑒于污染受害單位和個人訴訟難的情況,由全國人大完善環境民事公訴立法,明確賦予檢察機關環境民事公訴權;
三是國家適當提高排污費標準和罰款數額,使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扭轉違法成本過低的現象,同時制定經濟激勵政策,鼓勵企業主動治污,對環保企業、守法企業在各方面給予優惠待遇;
四是明確水污染防治法中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完善水質交接和污染補償制度。
作者:李澤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