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000928 證券簡稱:吉林炭素 公告編號:2005-025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解除對吉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保責任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通過吉林紙業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市中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9號民事裁定書。指出"吉林紙業已按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清償了債務,履行了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債務和解協議,經吉林市中院審查,裁定:"宣告終結吉林紙業的破產程序。"
因此,公司為吉林紙業借款共計13,000萬元人民幣和3,624萬美元的擔保責任予以解除。
由于公司為吉林紙業在中信實業銀行沈陽分行借款3000萬元人民幣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被中信實業銀行沈陽分行訴訟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已進入執行程序(詳見刊登于2004年10月23日《證券時報》公告)。雖然吉林市中院(2005)吉中民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解除吉林紙業及其擔保單位的擔保責任,由于沈陽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7日發出[2004]沈法執字第436號執行通知,對吉林炭素以主債務人吉林紙業在破產過程中與全體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免除吉林炭素的連帶責任為由,申請沈陽中院終結執行的主張不予支持。經公司同沈陽中院溝通,尚未得到答復,我公司將繼續與沈陽中院溝通解決此事。
特此公告
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0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