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16日,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45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公告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06400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6月13日發布第3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
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初步裁定原產美國和歐盟的進口耐磨紙存在傾銷,幅度為10.35%—42.79%;中國耐磨紙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耐磨紙是一種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鋁的成卷或成張的高光澤透明或半透明紙。主要用于強化木地板、防火板等裝飾板材表層。
自2006年6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歐盟的耐磨紙時,應依據初裁公告中確定的各公司征收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