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廣大消費者熟知的湖南恒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恒安心相印紙業有限公司因在其生產銷售的手帕紙、餐巾紙上使用了“薰衣草”字樣,被擁有“薰衣草”商標專用權人告上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李逢英訴湖南恒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恒安心相印紙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原告李逢英訴稱,2004年9月,他取得了“薰衣草”的商標專用權,經核準在紙手帕等十六類紙制產品上使用“薰衣草”商標,之后與兩家造紙企業簽訂了生產許可合同,生產“薰衣草”牌紙類產品。2006年4月,李逢英發現湖南恒安紙業有限公司委托山東恒安心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心相印”生活用紙系列產品,在其外包裝和內包裝的顯著位置,大量使用了同原告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標識“薰衣草”。
原告認為,生產廠家和委托生產企業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要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人民幣,承擔各種合理支出費用12.5萬余元。被告湖南恒安紙業有限公司、山東恒安心相印紙業有限公司答辯稱,李逢英所擁有的商標中的文字部分“薰衣草”是一種植物固有名稱,薰衣草植物是常用的香料,被訴侵權產品包裝標注“薰衣草”是善意說明產品含有薰衣草,兩被告認為他們沒有將原告擁有的“薰衣草”商標作為商標使用,其行為屬于正當使用商標,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標專用權。
法庭上,雙方圍繞“薰衣草”字樣是否構成侵權展開了激烈辯論。原告方經公證購買了三種紙制商品提交法庭,被告則購買了一瓶薰衣草香精以證明其所生產的紙制系列產品中含有的香味與薰衣草的味道一樣,產品上的“薰衣草”字樣只是為了說明含有薰衣草成分,沒有侵犯原告的“薰衣草”商標。
在法官的主持下,當庭將薰衣草香精打開并比較氣味是否一樣。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日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