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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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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議案
國函〔2006〕10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適應對外開放的新形勢,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在認真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這個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提請審議。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6年9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墩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為居民企業。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法規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為非居民企業。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般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為20%.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第二章收人第七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ㄈ┺D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收入; (五)利息收入; 。┳饨鹗杖耄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ň牛┢渌杖。 第八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ㄒ唬┴斦䲟芸; 。ǘ┮婪ㄊ杖〔⒓{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ㄈ﹪鴦赵阂幎ǖ钠渌徽鞫愂杖。 第九條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跨越納稅年度的,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 第三章 扣除 第十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一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十二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ㄒ唬┫蛲顿Y者支付的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ǘ┢髽I所得稅稅款; 。ㄈ┒愂諟{金; 。ㄋ模┝P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ㄎ澹┢髽I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 (六)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 。ㄆ撸┢髽I之間支付的管理費; (八)贊助支出; (九)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十)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十三條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一般以歷史成本計價。 第十四條企業重組發生的各項資產交易,確認為收益或者損失的,相關資產應當按重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第十五條企業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計算折舊。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 。ㄒ唬┓课荨⒔ㄖ镆酝馕赐度胧褂玫墓潭ㄙY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ㄎ澹┡c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六條企業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計算攤銷費用。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 。ㄒ唬┳孕虚_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ǘ┳詣撋套u; 。ㄈ┡c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ㄋ模┢渌坏糜嬎銛備N費用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ǘ┳馊牍潭ㄙY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ㄋ模┢渌麘斪鳛殚L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十八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第十九條企業領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條企業轉讓資產,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一條本法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的具體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章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除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一收入總額一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一扣除額一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第二十四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允許抵免的稅額第二十六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ǘ┺D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七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當期不得抵免,也不得作為費用扣除,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ㄒ唬┚用衿髽I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第二十八條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股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所得,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第二十九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第三十條企業清算期間取得的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作為投資人在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分得的財產,該財產價值與其投資資產成本的差額,應當確認為企業的財產轉讓收益或者損失。第六章稅收優惠第三十一條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三十二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ǘ┓蠗l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 第三十三條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ㄒ唬┢髽I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ㄈ┍痉ǖ谌龡l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三十四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 第三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ㄒ唬┢髽I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ǘ┢髽I安置殘疾人員及其他國家鼓勵安置的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第三十七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十八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強震動、高腐蝕或者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收入。 第四十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第四十一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本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章源泉扣繳第 四十二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各項所得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第四十三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四十四條對非居民企業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實行源泉扣繳的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的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由納稅人在一所得發生地繳納。納稅人未依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從該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的支付人應付的款額中,追繳該企業的應納稅款。 第四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于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第八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六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第四十七條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第四十八條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主管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十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第五十一條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五十二條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五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加收滯納金。 第九章征收管理 第五十四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按照企業登記注冊地確定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五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墩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六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七條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五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九條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印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進行清算時,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六十條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基準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 第六十一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本法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有關稅收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六十六條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的說明――2006年12月24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財政部部長金人慶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國務院的委托,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作說明。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精神,結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法制辦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征求意見稿)》,于2004年書面征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工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并分別召開了有關部門、企業、專家參加的座談會,直接聽取了意見。今年,又再次征求了32個中央單位的意見。有關方面普遍認為,加快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和外國企業,下同)所得稅稅制改革進程,盡快出臺實施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為各類企業競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十分必要。在吸收各方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已經2006年8月23日國務院第14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說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出臺時機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按內資、外資企業分別立法,外資企業適用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外資稅法),內資企業適用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內資稅法)。自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資、發展經濟,對外資企業采取了有別于內資企業的稅收政策,實踐證明這樣做是必要的,對改革開放、吸引外資、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6年8月底,全國累計批準外資企業57.9萬戶,實際使用外資6596億美元。2005年外資企業銷售收入達77024億元,占全國銷售收入總量的37.5%;繳納各類稅款6391億元,占全國稅收總量的20.7%.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市場對外資進一步開放,內資企業也逐漸融入世界經濟體系之中,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繼續采取內資、外資企業不同稅收政策,必將使內資企業處于不平等競爭地位,影響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的建立。 現行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在執行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已經不適應新的形勢要求:一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差異較大,造成企業之間稅負不平、苦樂不均。現行稅法在稅收優惠、稅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對外資企業偏松、內資企業偏緊的問題,根據全國企業所得稅稅源調查資料測算,2005年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4.53%,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4.89%,內資企業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企業要求統一稅收待遇、公平競爭的呼聲較高。 二是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為,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內資企業采取將資金轉到境外再投資境內的“返程投資方式”,享受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等。 三是現行內資稅法、外資稅法實施1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針對新情況及時完善和修仃。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許多重要稅收政策,也需要及時補充到法律中。 為有效解決企業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有必要盡快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進我國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有利于為各類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法制環境,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新階段的一項制度創新,是體現“五個統籌”、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國經濟制度走向成熟、規范的標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和呼聲。 目前,我國經濟處于高速增長時期,企業的整體效益近年來有較大提高,財政收入保持了較好的增長勢頭。借鑒國際稅制改革經驗,在這樣的形勢下進行企業所得稅改革,國家財政和企業的承受能力都比較強,是改革的有利時機。 二、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根據科學發展觀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各類企業統一適用的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 按照上述指導思想,企業所得稅改革遵循了以下原則:1.貫徹公平稅負原則,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 2.落實科學發展觀原則,統籌經濟社會和區域協調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和社會全面進步,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發揮調控作用原則,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推動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優化國民經濟結構。 4.參照國際慣例原則,借鑒世界各國稅制改革最新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盡可能體現稅法的科學性、完備性和前瞻性。 5.理順分配關系原則,兼顧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有效地組織財政收入。 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則,規范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三、草案的主要內容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體現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新稅法)后,國務院將根據新稅法制定實施條例,對有關規定作進一步細化,并與新稅法同時實施。 (一)稅率。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草案將新的稅率確定為25%(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主要考慮是:對內資企業要減輕稅負,對外資企業也盡可能少增加稅負,同時要將財政減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還要考慮國際上尤其是周邊國家(地區)的稅率水平。全世界巧9個實行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地區)平均稅率為28.6%,我國周邊18個國家(地區)的平均稅率為26.7%.草案規定的25%的稅率,在國際上是適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吸引外商投資。為扶持小企業發展,促進就業,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草案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些繼型魚堅到巡絲通皿廁目牌(草案第六條第二款)。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標準,國務院將在實施條例中規定。(二)稅收優惠。 1.主要內容。 為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結合各國稅制改革的新形勢,草案采取以下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一是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草案第三十四條),擴大對創業投資等企業的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二是保留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勞服企業、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采取替代性優惠政策。四是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即經濟特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即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優惠;繼續執行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即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五是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等(見附表1)。通過以上整合,草案確定的稅收優惠的主要內容包括: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以及自然災害專項減免稅優惠政策等。(草案第六章) 高新技術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特殊地位,借鑒一些國家的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優惠稅率是必要的?紤]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 2.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 為了緩解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增加稅負的影響,草案規定,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按原稅法規定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老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可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并在5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的稅率;按原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新稅法實施后可以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尚未享受完的優惠,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紤]到過渡措施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草案規定,上述過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草案第六十三條) 。ㄈ┘{稅人和納稅義務。 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草案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中有關以“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確定納稅人的規定,將納稅人的范圍確定為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這與現行有關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為避免重復征稅,草案同時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草案第一條) 按照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草案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在國際上,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有“登記注冊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等,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多個標準相結合的辦法。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草案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草案第二條) 鑒于港澳臺地區的特殊性,擬對在港澳臺地區登記注冊的企業,視同在中國境外登記注冊的企業,有關內容將在實施條例中作具體規定。 。ㄋ模┦杖搿 草案將收入總額界定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吝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七條),同時,草案對“不征稅收入”也作了明確規定(草案第八條),即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草案還將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規定為“免稅收入”(草案第三十二條),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范圍。 。ㄎ澹┛鄢。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比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外資企業所得稅實行據實扣除制度。草案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草案第三章),將來與新稅法同步實施的實施條例將對具體的扣除辦法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工資支出、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研發費用支出、廣告費支出等(見附表2)。另外,專設“資產的稅務處理”一章,對企業實際發生的有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和存貨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作了統一規范。(草案第四章) (六)征收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但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有一些特殊要求,如納稅地點、分支機構匯總納稅等。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行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征納成本,草案對此作了補充規定。 1.納稅方式,F行做法是:內資企業以獨立經濟核算的單位為納稅人就地納稅,外資企業實行企業總機構匯總納稅。為統一納稅方式,方便納稅人,草案規定,對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草案第五十四條) 2.特別納稅調整。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草案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草案第八章) 四、對企業稅負和財政收入的影響實行新稅法,不同類型企業的稅負將會有一定程度的變化。對內資企業來說,主要是減輕稅收負擔;對外資企業來說,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對老企業采取了一定期限的過渡優惠措施,因此,不會對其生產經營產生大的影響。國際經驗表明,穩定的政治局面、發展良好的經濟態勢、廣闊的市場、豐富的勞動力資源,以及不斷完善的法制環境和政府服務等,是吸引外資的主要因素,稅收優惠只是一個方面,新稅法的實施也不會對吸引外資產生大的影響。 新稅法買施后,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個百分點;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名義稅率也由33%降低了8個百分點,但由于一些外資企業原來可以享受24%或15%的低稅率優惠,從而其法定名義稅率分別上升了1個百分點和10個百分點?紤]到新稅法執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繼續按新稅法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和小型微利企業照顧性低稅率,一部分外資企業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新稅法執行后對外資企業即期財務成本不會造成大的影響。由于總體上降低了法定稅率,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如果2008年實施新稅法,與原稅法的口徑相比,財政減收約930億元,其中內資企業所得稅減收約1340億元,外資企業所得稅增收約410億元。如果考慮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因素,在新稅法實施當年帶來的財政減收將更大一些,但在財政可承受范圍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附表1:主要稅收優惠政策調整情況表調整方式及調整的主要內容擴大1.將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2.將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3.新增了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 保留1.保留了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2.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替代1.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勞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2.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3.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 過渡1.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稅法實施后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予以“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2.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取消1.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兩免”等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政策;2.取消了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優惠政策。 附表2:稅前扣除政策調整情況對照表工資新稅法和擬統一制定: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現行稅法對內資企業:對企業和單位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即每月每人工資稅前扣除限額最高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 現行稅法對外資企業:按企業和單位實際發放的工資予以據實扣除捐贈新稅法和擬統一制定: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即企業向民政、教科文衛、環保、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現行稅法對內資企業: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即企業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等地區的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現行稅法對外資企業: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即企業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等地區的捐贈,可據實扣除。 研發費用新稅法和擬統一制定:企業研發費用可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現行稅法對內資企業:企業研發費用可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現行稅法對外資企業:研發費用可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廣告費新稅法和擬統一制定:企業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現行稅法對內資企業: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術企業等可據實扣除;二是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三是其他企業的廣告費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 現行稅法對外資企業: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予以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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