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出租方工作人員鄭某發現陳某的造紙機器和他們造紙廠的不一樣,生產工藝也不同:生產出來的紙較薄,有煙草味。他覺得奇怪,便打電話問陳某。陳某一口咬定是包裝紙,只因害怕蟲蟻侵蝕,加了滅蟻添加劑,才會有味道。去年11月14日,執法人員沖擊了這個“制假工廠”,共繳獲“煙草薄片”成品145箱2900公斤,煙末2125公斤,價值19萬多元。公訴機關認為,陳某耀、趙某軍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但陳某耀不服,他認為自己不是投資者,只是被雇參與管理。趙某軍也提出自己不是技術工人,只是被雇參與生產,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同安法院認為,陳某耀、趙某軍雖然沒有出資生產煙草薄片,但他們一個負責管理現場、一個負責提供技術,在幫助投資人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中所起作用較大,應當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同安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陳某耀、趙某軍有期徒刑8個月、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