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違規提供擔保、未及時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等問題,深交所日前對太陽紙業及相關當事人、保薦代表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深交所日前下發文件稱,經查明,太陽紙業2007年1月11日至4月26日對控股子公司兗州天章紙業有限公司進行8筆擔保,合計人民幣19500萬元,美元350萬元,未按有關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太陽紙業2006年12月20日、2007年5月16日分別對力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山東兗州合金鋼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擔保1800萬元和3500萬元,由于太陽紙業對外擔保總額(包括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已經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根據有關規定該兩項擔保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但太陽紙業未將該項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此外,太陽紙業還未及時設立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并于2006年11月30日、12月1日分別使用募集資金1.5億元、1.8億元補充流動資金,直至2006年12月27日才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深交所認為,太陽紙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太陽紙業董事李洪信等,高級管理人員于是今等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對太陽紙業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據悉,發生上述違規行為后,太陽紙業及相關當事人針對上述違規行為及時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了違規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鑒于太陽紙業及有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事實、情節及采取的整改措施,依據相關規定,深交所決定對太陽紙業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同時,經查明,太陽紙業由國泰君安保薦代表人曾大成、岳遠斌保薦,對于上述違規行為,兩人未能勤勉盡責地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違反了相關規定。
深交所表示,太陽紙業發生上述違規行為后,曾大成、岳遠斌針對太陽紙業上述違規行為及時督促和指導太陽紙業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了違規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鑒于曾大成、岳遠斌的上述違規事實、情節及采取的補救措施,依據相關規定,深交所決定對曾大成、岳遠斌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