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污染,云南臨滄的一家港資企業在當地政府及環保部門的“黑名單”上進進出出,數度被勒令整改和停產,又數度整改合格,恢復生產。最終,還是因為污染問題被當地供電局強行斷電。該企業認為供電局參與政府職能部門聯合執法的行為嚴重違法,于是,向該局提出209萬的索賠訴訟(本報10月9日曾作獨家報道)。近日,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此案的一審判決,原告港企的起訴被駁回,該院的理由是本案應屬行政訴訟范疇,即應該去告政府部門,而不應該告系企業性質的供電局。
云南庫悅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庫悅公司)是臨滄市的一家香港全資企業,由原先瀕臨倒閉的臨滄造紙廠改組而成。該公司的用電由云南電網公司臨滄供電局提供(以下簡稱臨滄供電局),雙方簽訂有《高壓供電合同》。
由于近年來污染情況較為嚴重,當地政府決定讓庫悅公司停產。2008年元旦早上,包括公安、環保等在內的當地相關部門來到庫悅公司進行聯合執法。聯合執法的隊伍中,還有臨滄供電局,該局直接將蓋有公司電力營銷部公章的數十張封條,貼在了庫悅公司的各主要發電和生產設備上。
“公司由此被迫停產至今,所遭受的損失達到了209萬元。”該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東華律師認為,臨滄供電局的做法嚴重違法,如果公司真存在重大的污染,那是另外一個行政處罰的程序,而不應該由與公司有著民事合同關系的供電局以強行斷電的形式來進行制裁。
在10月8日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理中,被告臨滄供電局代理人呂江律師一再強調原告公司所存在的污染狀況,并在此基礎上稱:供電局并沒有違反與原告所簽訂的供電合同,其斷電行為系受政府指派而實施,屬于執行行政命令的行政行為。如果在此過程中給被執法對象造成了損失,理應去告政府,而與供電局無關。
經過審理,臨滄中院認可了被告的觀點,認為本案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只能通過行政訴訟去解決。據此,宣布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港企對此不服,已經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專家:處罰污染企業,豈能斷電了事?
如果一家企業真是污染嚴重超標,政府部門正常和嚴謹的處罰程序應該是怎樣的呢?昨日,記者就涉及本案中的相關法律問題,采訪了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邵衛鋒。
新報:一般情況下,對于一家污染企業應該根據怎樣的程序去進行處罰?
邵衛鋒:應該由政府所屬的環保部門,對污染情況展開調查,涉及到水污染、空氣污染的相關指標,應該由具有資質的相關機構來進行鑒定,之后才可能作出認定。這是處罰的前提。作出具體的處罰之前,應該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被處罰對象及相關人員的辯解和意見——陽宗海污染處理不就是這樣做的嗎?環保部門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后,若被處罰對象不服,可以申請復議,復議后仍然不服,還可以直接就處罰決定起訴到法院。
新報: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你覺得對一家污染企業直接采取斷電的方法來進行處罰,合法嗎?
邵衛鋒:這是顯然不合法的,因為供電局的供電行為是基于和企業之間的供電合同,這是一種平等市場主體之間正常的業務行為,這跟所涉企業是否存在污染問題沒有任何關系。
新報:但是我們看到,臨滄供電局確實是受政府指派,才參與到“聯合執法”中來的。
邵衛鋒:當地政府的這種做法本身就是嚴重違法的。對一家污染的企業,不應該以所謂的“聯合執法”的方式來加以處罰,只有環保部門才有處罰的資格和權力。而且,既然是執法,怎么可能讓供電局這樣一個早就從政府部門剝離出來的企業參與其中?處罰污染企業,豈能由供電單位出面,直接斷電了事?
新報:你覺得本案屬于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邵衛鋒:我認為應該是民事訴訟,因為給這家企業貼封條“執法”的是供電局,雙方都是企業性質,與行政訴訟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