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2月31日發布銅版紙反傾銷措施即將到期公告,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在一定期限內可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商務部的公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相關反傾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申請書應包含終止征收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充分證據。
根據商務部的公告,相關反傾銷措施公告號為2004年第30號,被調查產品為新聞紙,稅則號為48010000、48026110、48026910,涉案國為加拿大、美國和韓國,措施到期日為2009年6月30日。
公告還指出,如果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未按時提出申請,在反傾銷措施終止前商務部也未決定主動進行期終復審,相關反傾銷措施將從到期日起終止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