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中國財政部近日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問題下發了通知。
財政部表示,下發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
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進一步推動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根據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轉制方案確定。
通知同時規定,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通知所適用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文化事業單位整體轉為企業和文化事業單位中經營部分剝離轉為企業。
此外,根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財政部近日下發了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