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開展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證無證查處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48號
為保證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制度有效實施,維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查處未獲得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行為。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未獲得列入第一批目錄的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見附件)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該產品。違反規定者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二、新投產、新轉產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