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ST東盛數千萬元的銀行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美利紙業可能面臨著一定損失。公司11日晚間發布公告,披露了上述事項。
美利紙業稱,8月9日收到公司法律顧問轉來原法律顧問的兩份判決書,均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其一顯示,2005年9月7日光大銀行西安友誼路支行與ST東盛簽訂借款合同,金額為2370萬元,同日該支行和美利紙業、東盛集團等方簽訂保證合同,為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同年8月23日,公司刊登為ST東盛提供不超過1.4億元的對外擔保公告。貸款到期后,ST東盛未履行還款義務。而根據西安中院去年12月14日下達的判決,判決ST東盛向光大銀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本息合計2622.54萬元。美利紙業等各方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另一則訴訟則涉及ST東盛子公司東盛醫藥。2007年7月31日,華夏銀行西安分行與東盛醫藥簽訂《最高額融資合同》,合同約定最高融資額度為6400萬元。同時,該分行與美利紙業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美利紙業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公司于2007年12月20刊登了為ST東盛提供不超過1.2億元的對外擔保公告。該分行與東盛醫藥簽訂了《銀行承兌協議》,共計出票金額3180萬元,東盛醫藥按50%存入保證金,華夏銀行于到期當日進行承兌。在扣劃東盛醫藥保證金及部分賬戶存款后形成承墊款約1585.5萬元。之后華夏銀行該分行與東盛醫藥簽訂了借款合同,并發放了30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但東盛醫藥未按時履行還款義務。根據判決,東盛醫藥向西安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000萬元及利息、銀行承兌墊款980.5萬元及相應罰息。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于上述兩項“突如其來”的訴訟判決,美利紙業表示,正積極咨詢法律顧問,就連帶責任擔保公司很可能承擔的損失金額進行合理確定,待確定后及時確認預計負債,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直接計入2010 年利潤表。
此前,美利紙業已于7月15日刊登了2010年半年度業績預虧公告,公司今日表示,將視具體情況刊登業績修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