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污染產生的大量泡沫與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匯合,形成一個長長的污染帶。

隱藏在溶洞中的排污管

貴陽烏當區定扒造紙廠出具的《貴州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12月30日上午,備受社會關注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貴陽烏當區定扒造紙廠環境污染一案在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開庭。定扒造紙廠對原告的起訴和出具的事實證據表示無異議,法院審理后當庭宣判,裁定定扒造紙廠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產廢水對其下游南明河及烏江產生的危險,并承擔原告支出的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中心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在庭審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貴州清鎮法院此次判決是我國法院機關做出的首例社團環境公益訴訟判決,具有開創性意義。
造紙廠溶洞內偷排污 母親河污濁不堪
南明河是烏江支流之一,蜿蜒150公里,流經貴陽,哺育當地人民,被譽為貴陽市民的“母親河”。南明河上游,正是貴陽市定扒造紙廠建址所在,造紙廠與南明河之間隔著天然的溶洞,造紙所產生的污水就通過建在溶洞中的管道排向南明河。
早在2003——2005年,定扒造紙廠就曾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被當地環保部門處罰,要求其限期治理。該廠在整改后承諾“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況發生,將自行關閉工廠,以保證工業污水的零排放。”然而,時值2010年末,定扒造紙廠卻也未能履行承諾。
2010年10月18日,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到貴陽市烏當區群眾投訴,隨即派專人赴現場實地調查,查證定扒造紙廠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屬實。污染產生的大量泡沫與上游流入的南明河水匯合,形成一個長長的污染帶,南明河污濁不堪。
11月19日,出于保護公共環境的目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與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向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主要請求法院判令定扒造紙廠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產廢水對其下游南明河及烏江產生的危險。經審查,清鎮市人民法院于當日決定立案受理。
環保組織成原告 申請保全證據
為了更有力的證明自己的主張,中華環保聯合會于11月23日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法官及法警到達造紙廠現場進行實地拍照、留存文件、抽測水樣等證據保全。企業負責人當場承認造紙廠每晚19點至次日早晨7時通過溶洞偷排污水。清鎮市人民法院隨即委托貴陽市環境監測中心對該廠排放的污水取樣檢測。
從照片來看,污水正從溶洞中泄出,流入南明河,被污染的河水上泛著白色的泡沫,形成一個長長的污染帶。
而該廠出具的排污許可證中還清楚的顯示,僅允許排放“氣污染物二氧化硫、煙塵等”,禁止排放“水污染物”。
專家肯定社團作原告 贊揚地方領導“給力”
就清鎮市法院作出的此全國首例社團公益訴訟判決,記者連線了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教授、著名環境公益人士、2009年度中國正義人物獲獎者王燦發。
王燦發對記者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嚴格地限制了公益訴訟原告資格。
他認為中華環保聯合會具有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雖然現行的法律并沒有規定這樣的社團組織可以作為原告,但按照貴陽市關于清鎮環境法庭受理環境案件的規定,民間環保社團是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的。”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的規定表述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如果把‘控告權’理解為訴權,中華環保聯合會的訴訟主體資格也沒有問題。”王燦發說。
“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最好由民間環保社團來擔當,在一定的情況下,也應該允許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王燦發認為,理想的狀況應當如此。但目前的情況是,一些地方檢察院和政府部門能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對此,他說:“在實踐中這樣做,是有一定的環境保護效果,但從長期的制度建設來看,不一定是最合適的。”
同時,對于清鎮市環保法庭近年來受理了不少的環境案件,王燦發給予了充分肯定。“清鎮市環保法庭之所以能夠受理多起環境公益訴訟,不是制度的原因,而是因為該法庭的領導認識到環境公益訴訟的重要性,正在努力地推動。”
而其他的地方,雖然也有環保法庭,也規定可以受理環境公益訴訟,但由于對訴訟主體資格施加限制,因此很難提起公益訴訟。“貴陽清鎮市的幾起公益訴訟確實起到了開創性的作用。”王燦發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