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責令關停的造紙廠,每噸獎勵200元;而在區政府“責令之前”兩個月主動關停的,卻不能享受這項政策。
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在淘汰落后產能工作中,就出現了這樣讓企業費解的做法。
響應號召主動關停
汕頭市澄海區蓮下天發造紙廠(以下簡稱天發造紙廠),年設計產量8100噸。2004年經澄海區環保局竣工驗收,投入正常生產。
2010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頒布,規定在2011年底前淘汰以廢紙為原料、年產一萬噸以下的造紙生產線,并要求各級政府完善政策激勵機制,地方財政安排適當資金補助,鼓勵提前淘汰,減少浪費。
當時處于企業盈利狀態、本想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的天發造紙廠,在了解到國務院《通知》要求后,從2010年6月開始,主動淘汰部分落后生產設備。至當年8月,天發造紙廠全部落后生產設備已自行拆除,并停止生產。
區政府拒絕獎勵
依據國務院《通知》“完善政策激勵機制”精神,2010年8月4日,澄海區政府出臺《關于整治污染淘汰造紙業落后產能的通告》(以下簡稱7號文)和印發《汕頭市澄海區整治造紙行業淘汰落后產能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77號文),明確了獎勵政策:年產5000噸至10000噸污染治理符合要求的造紙企業,在2011年6月底前關停的,按該企業審批年產量計算,每噸獎勵200元。
天發造紙廠依據7號文規定,申請獎勵。不料卻被澄海區政府拒絕,理由是天發造紙廠是“在7號文頒布之前因經營原因自行關停”的。
天發造紙廠老板杜天喜對區政府的做法感到困惑。“國務院《通知》不是要求地方財政安排適當資金補助嗎?澄海區政府7號文明確說明是依據國務院《通知》制定的,天發造紙廠也是在國務院《通知》下發之后關停的,怎么就不能享受獎勵了?做得更好的企業卻得不到獎勵和鼓勵,這叫什么道理?”
環保局表示應該獎勵
不僅天發造紙廠覺得冤,澄海區環保局也認為應該給予天發造紙廠獎勵。在2010年11月,杜天喜曾經就節能減排資金獎勵向澄海區蓮下鎮政府提出申請,而蓮下鎮政府專門就此向澄海區政府作出“關于對天發造紙廠給予資金獎勵”請示。之后澄海區政府就此請示征詢區環保局意見。
環保局的意見是“鑒于該廠是在國務院《通知》頒布之后,區政府7號文發布前自行關閉這一特殊情況,且該廠已列入2010年污染減排項目,建議區政府參照區政府77號文精神,因該企業自行關停,沒能核定其實際產能,按該企業審批年產能8100噸,給予每噸100元一次性獎勵,污染減排不再獎勵。”
區政府糾結財力有限
然而,區環保局“同意給予獎勵”的意見作出半年多了,天發造紙廠到底該不該得到獎勵,澄海區政府至今沒有下文。
在澄海區環保局,局長黃潮發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道出了區政府的“糾結”所在:由于節能減排獎勵資金都是由地方財政解決,如果給天發造紙廠開了口子,那么將會產生很多類似情況的企業也要求申請獎勵,而這是區政府財政所不能承受的。
采訪中杜天喜向《法制日報》記者出示了天發造紙廠2010年6月的增值稅納稅證明和排污費繳費證明,證明自己并非區政府所認為的“因經營原因自行關停企業”。他認為,區政府的7號文是對國務院《通知》的細化,獎勵的對象應該是國務院《通知》下發后主動關停的企業,而不應限于區政府出臺7號文之后關停的企業。因為區政府延后半年才出臺獎勵政策。
對此觀點,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法制局局長陳幼龍認為,國務院《通知》是對各地如何開展節能減排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如何具體落實這項工作,還是由各地方來制定具體措施。因為獎勵資金是由地方財政支付的,所以獎勵的標準以及獎勵對象,應以地方制定的行政文件為依據。并且,國務院《通知》也沒有對在其下發后地方文件出臺前自行關停的企業是否給予獎勵作出明示,那么地方出臺的節能減排獎勵行政文件,是沒有溯及力的。
專家認為應予獎勵
今年4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聯合出臺了《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獎勵條件:淘汰企業必須在當年拆除或廢毀,不得轉移;近三年處于正常生產狀態;未享受與淘汰落后產能相關的其他財政資金支持等。
知名環保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指出,《管理辦法》雖然規定的是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但地方財政獎勵資金的使用也應該參照其精神。天發造紙廠早在2010年6月就已經停產了,按照中央關于獎勵淘汰落后產能政策的精神,應該給予獎勵。
中央民族大學教授熊文釗認為,早一天關停,就早一天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地方政府不能機械地以自己文件發布的時間作為一個“硬杠杠”。按照合理行政原則,只要是在中央政策出臺后進行主動關停的企業,因為符合“節能減排”目標價值,都應該獲得資金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