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會獲悉,《合肥市水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查批準,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分為六章五十一條,明確了"水環境"及其范圍、水環境保護的主管部門,解決了有人管的問題、劃分了水環境管理中各環節的具體任務。
合肥市環保局局長李軍表示,《條例》以水環境保護為統領,將以往分散式部門立法集中在一部法規中系統做出規定,涵蓋了水資源、水環境、水污染、水生態、水安全等諸多方面,涉及到點源與面源、工業與服務業、城市與農村水環境保護中幾乎所有重要問題。
針對合肥市水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做出了切實有效的規定。《條例》大幅度提高了對違法排污行為的罰款基數,處罰金額較之以往翻了12倍;要求違法排污單位在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并做出環境治理承諾;對違法排污單位可以實施斷水、斷電、斷氣措施,有關單位應當依法予以配合并落實相應措施。
此外,《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偷排"這一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把實踐中出現的一些變相偷排行為,如稀釋排放、不經過批準的排污口排放、間歇式排放的單位不在指定時間排放,認定為偷排行為,給予嚴厲處罰。
同時,為進一步強化對重污染行業的整治,《條例》專門設定了5種"違法即關閉"的情形,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違法建設項目的"、"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已建成建設項目"、"違反國家規定的小電鍍、小水泥、小煉焦、小化肥、小造紙、小煤窯等企業"等5類違法情形,環保部門報請政府批準后立即關閉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