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日前審議了《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草案一審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細化了生態補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綠色信貸、排污權交易等四項制度的具體內容。
《條例》明確規定,在湘江流域實行綠色信貸制度,建立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級體系,建立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環境行為信息動態數據庫,并與金融機構實現信息共享。
《條例》指出:在湘江干流永州與衡陽交界斷面至長沙月亮島江段兩岸各20公里范圍內,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屬以及有色、化學制漿造紙等廢水排放量大的企業。防范企業環境污染風險,建立環境污染賠償機制,鼓勵湘江流域重污染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或者繳納環境污染治理保證金。在湘江流域設區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上游地區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和控制計劃、行政區域邊界斷面水質未達到階段水質目標的,應當對下游地區予以補償;若上游地區達到階段水質目標,則下游地區應當對上游地區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