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大違規事項被查,金城股份近日收到證監會40萬元的處罰通知,公司時任三位高管也收到了3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單。經查明,金城股份對于公司為金城造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金城集團)借款提供擔保、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以及公司資產抵押事項未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金城股份為金城集團15687萬元借款提供擔保,占公司1999年度凈資產總額的34.8%,后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此外,金城股份對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未按規定披露信息。2009年2月3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沈陽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對金城集團、金城股份等提起訴訟,要求金城集團償還總額43033.9萬元債務。直到2010年6月19日,金城股份才發布《訴訟判決公告》。第三,金城股份將公司57607萬元資產進行抵押后也未按規定披露信息。
對金城股份未就重大訴訟事項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證監會決定,對金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對時任金城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陸劍斌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對時任金城股份董事、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呂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時任金城股份監事會主席胡慶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