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的《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及《關于共同參與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動協議》,公司原第一大股東錦州鑫天紙業有限公司按照30%的比例讓渡其持有的股票,其他股東按照22%的比例讓渡其持有的股票,共計讓渡約6,677.9709萬股,由朱祖國及其一致行動人高萬峰、曹雅群及張壽清有條件受讓。其中,高萬峰受讓4002.8879萬股,曹雅群受讓1571.476萬股,張壽清受讓1103.607萬股。股權受讓完成后,高萬峰、曹雅群及張壽清合計持有金城股份6,677.9709萬股,占金城股份總股本的23.20%。
朱祖國及其一致行動人高萬峰、曹雅群及張壽清承諾受讓的6,677.9709萬股股票,自受讓之日起12個月內不通過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轉讓,包括但不限于在該等股票之上設置質押擔保等任何權利負擔。如果朱祖國及其一致行動人高萬峰、曹雅群及張壽清未能完成《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及《關于共同參與金城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一致行動協議》中相關資產注入等承諾,則繼續延長其受讓股票的鎖定期安排,直至相關資產注入完成。如果證券監管機關對鎖定期另有要求,則依照證券監管機關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