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又聯合印發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三大《辦法》密集出臺,凸顯了保障制度的進一步加強。
4月7日,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解讀三大《辦法》時指出,統計監測考核辦法的發布實施,標志著減排三大體系建設進入新階段,為建立科學、準確、嚴格的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推動總量減排由定性向定量轉變發揮了重要作用。
該負責人表示,統計監測考核辦法明確提出建立科學的減排統計體系、準確的減排監測體系和嚴格的減排考核體系的任務和要求,是新時期、新形勢下推進減排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完成“十二五”減排約束性指標的制度保障。
其中, 《統計辦法》主要是解決減排指標的科學性問題。 《監測辦法》主要是解決減排數據的準確性問題。 《監測辦法》規定,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在2013年底前完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 《監測辦法》對新納入減排領域的機動車和農業源監測 (檢測)工作做了詳細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按要求開展機動車環保檢測業務,建立數據服務器,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數據;納入各地年度減排計劃且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小區)要開展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 《監測辦法》還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直接為減排監測、統計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足額保障。
《考核辦法》主要是解決減排工作的責任考核問題。 《考核辦法》規定,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地區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確定年度削減目標,制定年度減排計劃,建立本地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行情況、各項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三個方面。環保部會同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地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每年5月底前將全國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上述負責人表示,環保部將嚴格按照統計監測考核辦法的要求,認真做好全國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工作,加快推進 “六廠 (場)一車” (火電廠、鋼鐵廠、水泥廠、造紙廠、城鎮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場和機動車)減排措施,確保完成 “十二五”減排約束性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