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日,環保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下稱“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原處長李學智受賄案,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
這件由一次環保檢查引發的受賄案,牽涉到環保系統、地方政府多名官員和企業。
企業給了190多萬元的財物
李學智,1964年出生于遼寧戍蘆島市,18歲時應征入伍;2007年,李學智從部隊轉業,進入環保部工作;2009年3月,李學智被任命為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2010年6月起任督查三處處長。2012年1月5日,因涉嫌受賄,李學智被刑事拘留,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1月19日,李學智被逮捕。
2011年1月5日至20日,李學智擔任聯絡員,參加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等單位一行14人組成的核查組,對河南省2010年及“十一五”以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進行核查核算,檢查路線包括安陽、鶴壁、新鄉等地。公訴機關指控的賄賂犯罪主要發生在此期間。
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月31日、4月2日,李學智案件先后三次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的李學智收受賄賂中,最大的一筆為190多萬元的財物。
公訴機關指控,李學智在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亞紙業”)現乘查的過程中,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未經請示私自召開現場工作會,以停產整頓為借口,先后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或索要人民幣現金共計190萬元、三星W799手機5部,李學智隨即將145萬元存入其另一個身份“李學才”名下銀行賬戶。
2011年1月13日,檢查組行至新鄉市,李學智帶隊進入新亞紙業檢查。宋某當時并未在企業。經過檢查,李學智認為新亞紙業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將初級處理的污水通過明渠直接排至廢棄的自備井、污水直接滲透到周圍的草地、紙漿污泥隨意堆放。
當天下午,應新鄉市環保局的要求,公司所在地新鄉縣政府讓新亞紙業停產整頓和限期整改,并于次日專門下發正式文件。
據宋某向檢察機關說,在李學智的要求下,自己曾于1月18日和19日分兩次在不同的地點給李學智送去40萬元現金和5部三星W799手機。但是,李學智嫌錢少,提出再要300萬元的要求。
在公訴機關的材料中,有一份新亞紙業的會議紀要。會議紀要顯示,2011年1月20日晚上,在公司董事長辦公室臨時召開“特殊”會議,包括宋某在內的6位董事參加。會議首先由宋某通報李學智來公司核查造成企業停產并索要錢財一事,會議內容主要有三點:一是說明了兩次送給李學智40萬元現金和5部手機的情況;二是對李學智提出再要300萬元一事進行了商議;三是決定再給李學智300萬元,春節前送北京150萬元,春節后送北京150萬,并提及此款先打借條從財務中心支取,年底從董事會基金中解決。
在商議是否應該給付李學智300萬元時,參會者“認為這錢得給他,企業目前近30億的資產,如不出300萬有可能被整死,停產一天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200多萬,企業拿300萬與30億賭不劃算”。
會議紀要稱,“李學智提出要給300萬這是任務,必須完成,如不再拿出300萬就整死企業,并說明這錢是領導要的。”
公訴機關的卷宗稱,2011年1月,5天之內,宋某先后向公司借款190萬元,借款理由一欄均注為“環保處理費用”。
借款?索賄?
2011年1月23日,宋某帶著150萬元現金來到北京市昌平區某山莊,與李學智見面。
這次見面發生了什么?宋某與李學智有兩個不同版本的說法。
宋某稱,自己沒能見到李學智此前向其承諾的“大領導”,只是見到一個“身材比較瘦”、“穿著也很邋遢”的人,并且自己還在一份“保證書”上簽名,大概內容是企業承諾不再污染環境。150萬現金被李學智從其車上親自拿走。
李學智的說法則是,之前宋某曾給他40萬元,委托其幫忙辦理北京戶口。在房間里,由李學智作擔保,將退還的40萬元,加上宋某帶來的150萬元,一并借給了李學智的“朋友”劉某,李學智并對劉某打印的“借款書”作了修改:兩年半內還款,要按銀行利率付利息,力爭提前還款,手機5部折價3萬,當作借款等。李學智向公訴機關提供了這個“一式三份的借款書”。
李學智在一份材料中說,當時宋某苦苦哀求自己收下這些錢款,否則企業就會不保,自己也會做出極端行為,無奈之下,就由李學智作擔保,把錢借給劉某。
然而,宋某矢口否認見過“借款書”,甚至不知道劉某是誰。至于“借款書”上的簽名,宋某懷疑是從“保證書”上拓印而來。
在詢問筆錄中,宋某還提及,李學智曾發短信給他,希望他能幫著圓謊,說“193萬元”的性質是借款關系。“我與李學智之間的經濟往來,就是他向我勒索的190萬元和價值3萬多元的5部手機,其他任何的經濟往來沒有發生過。”宋某說。
2011年1月24日一早,宋某返回新鄉。據新鄉縣有關縣領導說,在返回途中,宋某告訴自己,此次去北京又給李學智送了150萬元,根本沒有見到李學智所說的“大領導”。
公訴機關查證,2011年1月21日,李學智向開戶名為“李學才”的銀行卡存入25萬元;2012年2月1日,李學智再向“李學才”的銀行卡存入120萬元。而李學智和“李學才”實為同一個人。
李學智承認,多年前為了炒股方便,委托人辦了一個姓名為“李學才”的身份證,共有兩個身份證。
“李學才”銀行卡的現金交易,
如何定性?
新亞紙業并沒有迎來期望中的“豁免”。
2011年8月15日,環保部對新亞紙業做出行政處罰。環保部網站公布的環法[2011]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新亞紙業因有關項目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滿負荷生產,故責令其停止生產,并罰款10萬元。
李學智案辯護律師熊智提供的環保部直屬機關臨時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關于李學智問題相關情況的說明》稱,2011年8月,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主要領導接到群眾舉報李學智在河南工作期間涉嫌索娶收受財物的問題后,隨即派人赴河南初步了解核實情況,認為李學智涉嫌嚴重索賄受賄錯誤;并指出,李學智于2011年10月6日委托劉某,以還款名義,通過郵局向宋某匯回193萬元。
公訴機關查證,2011年9月30日,劉某用“李學才”身份證從“李學才”的銀行卡中取出165萬元。2011年10月6日,劉某通過郵政匯款的方式,給宋某匯款193萬元,在匯款留言里,劉某寫下欠款已還、感謝宋某等文字。
公訴機關認為,“李學才”銀行卡的相關存取款記錄,可以證明李學智“受賄后的贓款去向”以及劉某的“還款”來源。
熊智則表示,“李學才”的銀行卡是李學智的股票交易賬戶,李學智存錢的目的是為了購買股票,錢的來源是他倒賣郵票及藏品的收益。在熊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本《藏品交易明細》,記錄了李學智2003年至2011年的交易情況,其買賣結余達110多萬元。
至于劉某從“李學才”的銀行卡取走165萬元的行為,李學智的說法是,這是讓劉某把錢給自己的弟弟李財。因為2011年二三月份,李財出資130萬元與劉某共同投資,在北京購買了一套房,后來李財把這個房子的投資轉給了自己。但因為劉某和李財曾經是親戚關系,這筆聯合投資并沒有任何手續。有單據顯示,劉某取款當日,李財的賬戶收到130萬元。
10多萬禮品的不同看法
公訴機關還指控,2011年1月,李學智在河南省安陽市和新鄉市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以給檢查組購買化妝品為名,伙同其妹夫劉某(在逃)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人民幣共計16.6242萬元。
公訴機關的材料顯示,購買化妝品的錢均由當地兩家企業承擔。
對于此事,上述兩地環保部門均三緘其口。安陽市環保局一位副局長向記者表示,自己不知道為環保局“買單”的企業是哪家。“她不是不知道,而是沒法告訴你,你想一想,她能出賣這個企業?以后還怎么在當地開展工作?”當地一位知情人士說。
檢察機關的詢問筆錄顯示,接待李學智一行的河南省安陽市環保局有關領導私下與李學智溝通,“想給檢查組的同志們送一點安陽當地的土特產”,“當時打算送安陽產的燒雞、床上用品和襯衫之類的東西,這都是以前的慣例”,但李學智的答復是,這些東西帶著不方便,可以送化妝品,并介紹了在北京做化妝品生意的一個“朋友”劉某。
安陽市環保局有關領導說,“既然李學智提出來要買化妝品,我也只好同意,我就問他需要多少錢。” 李學智表示,總共需要47000元。但是,這遠遠超出了環保局的預算,作為解圍者,當地一家企業及時為化妝品“買單”。
河南省新鄉市環保局給《中國經濟周刊》出具的情況說明稱,“2011年1月間,李學智帶隊對新鄉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進行核查,當時天氣較冷,核查人員很辛苦,李學智提出給核查組工作人員準備點紀念品,陪同人員問其準備點什么東西,李學智說他有一個朋友在北京是賣化妝用品的,可以交給他辦,隨交新鄉縣政府×××副縣長辦理。”
新鄉市環保局一位領導在詢問筆錄里稱,認可李學智提出的購買化妝品要求,是“想拉近一下和檢查組的關系”,“我不敢得罪他”,“這次總量核查是一次很重要的檢查,如果出現問題,會影響到對政府全年工作的評價,它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市里特別重視,害怕出事。”
“這筆錢是我們縣里出的,”新鄉縣有關縣領導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當時檢查組提出要搞點禮品,李學智說他的一個朋友賣化妝品,對方也開發票了,發票抬頭單位我記不清了,聽說他們內部鬧糾紛,把我們給抖摟出來了。”這件事讓該領導很頭疼,他稱李學智是“害群之馬”。
2011年1月參與此次檢查的13位檢查組成員出具了證人證言,都表示沒有收到過化妝品。熊智律師不認同這些證人證言,他認為,檢查組的人不可能自證有罪,因為總共16萬余元的化妝品,平攤到每個人身上會是一萬多元,收受價值超過一萬元的化妝品顯然會涉嫌犯罪。
如果劉某是李學智的妹夫,則兩人的行為適用刑法第388條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范疇。而熊智律師出具的一份法院調解書,否認公訴機關認定劉某為李學智妹夫。調解書內容顯示,1995年10月,經遼寧戍蘆島連山區人民法院調解,劉某和李艷離婚。李艷,即李學智的妹妹。
目前,尚沒有證實,李艷是否在劉某公司工作。但有材料顯示,安陽環保局財務科會計“代匯”4.7萬元化妝品款的收款人是李艷。
“如果說國家部委下來檢查,送點紀念品都算是受賄,那么,以后的工作真沒辦法開展了。”當地一位政府官員坦言,“中國作為一個人情社會,這種禮尚往來很正常,沒有人能夠活在真空中。”送紀念品是一種官場禮儀,根據級別,紀念品的價值相應有所不同。一旦超出財政預算,則無法入賬,相關部門會向“闊綽”的企業“借力”。
律師:送錢的行為如何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李學智在擔任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對調任人選進行考察的職務便利,于2009年4月間,在河北省秦皇島市環保局干部劉某東考察調動的工作過程中,故意推遲干部測評時間,拖延考察過程,以接到“舉報信”為由,先后從劉某東處收受或索要人民幣現金,共計18.6萬元。
劉某東在詢問筆錄中稱,自己和妻子通過現金、銀行存款的方式給付李學智17.6萬元,自己還委托當時的直接上司送給李學智1萬元。
而李學智一直堅持的說法是,劉某東及其愛人匯給自己的款項屬于歸還個人借款。
公訴機關提供的環保部有關部門的證明顯示,從來沒有收到過關于劉某東的“舉報信”。雖經辯護律師請求,劉某東并未出庭質證。
“如今引起這個訛詐事件的‘舉報信’不知所向,整個證據鏈在這里突然崩裂,”熊智律師在辯護詞中寫道,“公訴機關有責任將它接上,不能在法律上留下重大硬傷。”
此外,熊智律師表示,根據劉某東的詢問筆錄,劉某東委托上司送給李學智1萬元,那么,劉某東及其上司的行為如何認定?如果李學智構成犯罪,那么還會“牽出”更多的人涉嫌構成犯罪。
華北督查中心領導向涉案企業道歉
2012年4月27日下午,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召開全體會議。該中心官方網站稱,會上,中心主任熊躍輝強調,李學智案件對中心的形象有很大損害,要深入剖析這一反面典型,從中吸取教訓,努力把壞事變成好事。
熊躍輝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李學智是一個“邪乎”的人。出事后,自己“不知道臉往哪兒擱”。“我這里有一個現場工作‘八不準’,其實是針對他搞的。”接到李學智涉嫌賄賂線索后,“我前后找他談過5次,希望他能如實說明自己的問題,接受組織處理。但是他不予理會。”
熊躍輝稱,應部領導的要求,2012年4月,自己帶著中心辦公室主任,親赴河南新鄉,向新亞紙業登門道歉,“人沒管好”。
目前,李學智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