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針對過度包裝,《辦法》提出售后服務的“分開銷售,自主選擇”機制,并建立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
盡管“商品過度包裝”備受民眾詬病,但如何遏制這種奢華與浪費的市場行為,卻始終缺乏明確可考、具體可行的法律規定。《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無疑填補了治理此種怪象的司法空白,改變其無法可依的尷尬狀況。尤其是《辦法》對“分開銷售,自主選擇”的市場機制創新,更成為廣受消費者歡迎、倒逼過度包裝治理的立法亮點。
從表面看,“商品過度包裝”不過是商家以精致美觀的豪華外包吸引購物者眼球的一種促銷手段,但實質卻是對人們的消費誤導和價格欺詐。消費者購物看中的是商品的使用價值,在意的是產品質量,便于攜帶與保質的合理簡約包裝不可或缺。過度包裝抬高了商品的制作成本,導致商品的價格虛高,也造成了社會資源的無謂浪費,更誤導了人們的消費觀念及企業間的不當競爭。可謂有害無利。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必須首先厘清概念內涵和邊界界定。對此,《辦法》將“商品過度包裝”明確表述為“超出承載、保護、信息傳遞等適度的包裝功能需求,包裝的材料、結構、工藝和成本超過必要程度,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行為”,并對與民生密切相關、容易出現過度包裝的茶葉、酒類、保健品、化妝品等日常消費品和月餅、粽子等節日商品的包裝標準進行了細化。比如月餅的包裝成本總和不能超過銷售價格的15%,包裝層數不能超過三層等等。這種有內涵、有指標的包裝規定,有助于人們對“過度包裝”的甄別與監督。
商品與包裝“分開銷售,自主選擇”,賦予了消費者對商品過度包裝說不的購買權利,不僅對企業從長于商品包裝競爭到注重以商品質量取勝的經營策略轉變,產生實實在在的引領和倒逼作用,而且能夠把消費者從對“商品過度包裝”行為的無奈與跟風中解脫出來,增強公眾自覺抵制不必要銷售包裝的底氣,進而形成理性、環保的市場需求和消費理念。比如,企業可以推出簡裝與精裝、散裝與箱裝等商品系列,以滿足不同層次消費群體的市場需求,等等。
國人曾用“買珠還櫝”的成語譏諷那些舍本逐末的不當取舍行為,建立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不失為對這一成語寓意的反其意而用之,更像是對企業和商家售后服務的完善與延伸,不僅可以提高包裝物的重復使用效率,降低企業的商品生產成本,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民眾的消費負擔,有利于節約型社會的國民素質養成。有了分開銷售、選擇消費和包裝回收等諸環節的把控,再施以從嚴執法的務實踐行,“商品過度包裝”的壽終正寢或將不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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