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2013年浙江省紙巾紙產品監督抽查結果,抽查了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衢州、麗水和臺州地區38家企業的38批次紙巾紙產品,批次不合格率為39.5%。
本次抽查發現,15批次產品不合格。其中,臺州共有3家企業被抽查,分別是臨海市鵬遠衛生用品廠、路橋區蓬街鎮月月紅紙品加工廠、臨海市貝爾衛生用品廠。抽查結果顯示,只有臨海市鵬遠衛生用品廠符合本次監督檢查要求,而路橋區蓬街鎮月月紅紙品加工廠和臨海市貝爾衛生用品廠生產的紙巾均不合格。月月紅紙品加工廠生產的千禧佳麗(原木精品)紙巾,規格型號為130mm×190mm×400張,因縱向濕抗張強度、內裝量偏差而抽檢不合格;貝爾衛生用品廠生產的一路香——勿忘我抽式面巾紙,規格型號為130mm×95mm×400張,因內裝量偏差而抽檢不合格。
事實上,商品包裝上對商品的規格、數量、標準等均有說明,這實質上是一種要約(即表明標的物的屬性),消費者購買了該商品則說明這些就是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比如抽紙包裝上標明規格、數量、質量標準等,那么該抽紙就應當符合這些要求。如果生產和銷售的商品有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存在,這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是生產、銷售故意“缺斤少兩”的商品則是一種欺詐行為。對于企業來說,抽紙“欠抽”的確是賺錢了,但同時也損害了企業形象和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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