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問題,表現在水里,根源在岸上。隨著城市發展進步,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如何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成為南寧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一個重大課題。據悉,《南寧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9月1日實施,該《條例》對水污染防治作出更加具體和明確的規定。
新《條例》將原“邕江”提法改為“郁江”
近年來,通過各方努力,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原《南寧市邕江河段水體污染防治條例》的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新《條例》的出臺顯得及時而必要。
《條例》將名稱提法由“邕江”改為“郁江”,是基于《條例》適用范圍和專業上的考慮。郁江發源于云南的馱娘江,出云南省后流經廣西百色、南寧、貴港等市。市民所稱的邕江,范圍僅限于老南寧包括原邕寧縣的范圍,行政區域調整后,橫縣等縣也歸入了南寧的行政版圖。為了更好地保護南寧市的水環境,有必要將除邕江河段之外、在南寧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郁江上游部分和下游部分也納入保護范圍。
從專業上來說,郁江是在水利部門正式認可的河流名稱,在《河湖大典》等有關權威資料均正式采用,邕江只是其中的一個河段名稱。
重點排污單位每年需公開排放情況
在水污染防治中,工業企業排放對水體的威脅巨大,因此對排污單位的監控和治理可謂是重頭戲。
《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和工業企業應當對其排水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至少三年。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每年在所在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
對流域內已經建成的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條例》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予以關閉。而排污單位如果將條例中規定的三類污水、廢水,未經預處理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明確規定了五種禁止排放的行為:將廢水稀釋后排放;擅自利用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者容器轉移排放;采取間歇式排放的單位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排放時間以外排放;利用滲井、滲坑、高壓灌注的方式排放;其他擅自改變污水處理方式、不經法定排放口等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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