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為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保部就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發出通知,其中,廢氣、污水主要污染物征收標準將提高一倍。
目前,國家污水排污費收費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7元,對廢氣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根據《通知》要求,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排污費征收標準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不難看出,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較現行標準將翻倍。
《通知》要求,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并正常運行;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
實行差別收費政策,建立約束激勵機制。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業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也要按照各省(區、市)規定的征收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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