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是典型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源。總結了美國、歐盟、日本的印刷行業VOCs污染控制法規、政策等,以及污染控制技術,研究了我國印刷業VOCs污染狀況。在以上基礎上,最后提出了我國開展印刷業VOCs污染控制的一些建議。
近年來,我國印刷業保持穩步增長的態勢,已成為繼美國、日本、歐盟之后的全球第四大印刷市場,為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與此同時,印刷油墨、膠黏劑、清洗劑等有機溶劑含量較高的原料大量消耗,在生產過程中排放了眾多VOCs污染物。其中乙酸乙酯、甲苯、二甲苯、丙酮等多類物質具有毒性,對人體呼吸系統、肝臟和神經系統造成極大的危害。同時,這類物質也具有較強的光化學活性,可引發光化學煙霧、有機氣溶膠和近地層臭氧濃度過高等,導致區域環境空氣質量惡化。
印刷業的VOCs污染問題正逐漸引起政府和行業部門的關注。“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在重點區域首次啟動該類污染的防治工作。目前進行該行業的污染防治還存在著較多問題,主要包括對VOCs的排放數量、種類、主要污染源等情況掌握不足,標準、管理制度、策略等管控手段缺失,相關清潔生產和末端治理技術發展落后。相比我國,美國、歐盟和日本等印刷業已通過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針對印刷業VOCs污染防控的法規政策,促進了先進工藝和末端治理技術的發展應用,實現了VOCs污染的削減。據報道,日本印刷油墨釋放的VOCs總量由2000年約13萬t降低至2008年7.3萬t[6]。美國印刷業VOCs排放量從1980年33萬t降低至2009年13萬t,平均年削減率為3.2%。歐盟27個成員國在1999~2009年期間的VOCs排放量保持在20~25.5萬t的水平,基本實現了污染增長趨勢的遏制。
歐美、日本取得的減排經驗可為我國今后印刷業的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寶貴的經驗借鑒。筆者總結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的印刷業VOCs污染控制措施及控制技術,分析國印刷業的VOCs污染狀況,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污染控制的對策建議,以期為該行業的綜合防治提供一定的參考。
1國外印刷業VOCs污染控制措施和技術
1.1污染控制措施
1.1.1美國
美國是最早開展VOCs污染控制的發達國家。為使包含印刷業在內的工業VOCs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促進全聯邦實現國家臭氧濃度標準,美國大氣污染綜合控制法律《清潔空氣法》中規定了環保署(EPA)、州、地方環保部門必須制定和頒布合理可行控制技術(RACT)法規、污染源排放標準,新源審查(NewSourceReview)和排污許可證制度(Permits)等多種控制管理法規。
RACT法規屬于針對臭氧未達標區現有污染源的技術型法規,其中RACT指合理可行的控制技術,是EPA以技術經濟性為首要考慮因素選擇的一類技術的總稱。RACT技術由EPA指定,并以控制技術指南的形式發布給州及地區環保局,由州及地區環保局參考指南確定本地區的RACT法規。1978年,EPA首先發布了《軟包裝印刷業控制技術指南》,1993年又發布另一份《膠印和凸印控制技術指南》,這2份指南成為大部分州及地區RACT法規的直接依據。截至2006年,EPA為提高削減要求而再次修訂上述指南時,全聯邦已有17,34個州及地區機構,分別頒布了膠印/凸版印刷業RACT法規和軟包裝印刷業RACT法規。法規中主要針對印刷耗材的VOCs含量及印刷設施排放廢氣的凈化效率值進行了規定.
和現有污染源相比,美國對新源的控制更嚴格。1982-1984年,EPA出臺了2部新污染源實施標準———《柔性乙烯基和聚氨酯產品凹版涂布印刷排放標準》和《出版物凹版印刷排放標準》。分別要求相關設備的VOCs排放量低于1kg/kg固體使用量、16%溶劑使用量,并詳細規定了設備的VOCs排放量檢測方法、程序、周期、數據記錄和上報等要求。1996年,EPA制定了《印刷和出版業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該標準針對甲苯、二甲苯、乙苯、甲乙酮、甲醇、乙二醇和乙二醇醚類等VOCs為主的有害空氣污染物(HAP),規定了基于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的排放限值,相關單位必須采取BACT技術,使軟包裝印刷、出版物凹版印刷過程HAP排放量各自低于其原料使用量的5%和8%。
新源審查類似于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指新建或改建一項固定排放源時,必須首先進行新源排放分析,并報環境主管機構備案,獲得行政許可之后才可施工。但新源審查附帶了技術規定,要求臭氧未達標區污染源須安裝最低排放速率(LAER)控制技術、臭氧達標區安裝BACT技術。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1990年清潔空氣法修正案新增的管理制度,針對主要污染源(年排放量大于25t以上),規定新、改、擴建的企業固定排放源項目必須滿足新源審查、新污染源實施標準、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法規的控制要求,才能獲得建設允許。
除上述法規的限制以外,美國還制定了旨在鼓勵和引導企業的污染治理的激勵政策和扶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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