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5日22時55分許,位于四川成都崇州經濟開發區宏業大道南段208號的成都森隆紙業有限公司生產二車間瓦楞紙生產線發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2萬元。崇州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由安監局、公安局、經開區管委會、監察局、人社局、經信局、總工會有關人員組成,并邀請了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經過及直接原因:
2017年5月25日22時55分許,成都崇州經濟開發區宏業大道南段208的成都森隆紙業有限公司生產二車間瓦楞紙生產線抄紙乙班卷取工巫某,在瓦楞紙生產線的施膠機下方引紙時,卷入三組缸的干網和烘缸之間,擠壓致死。
事故救援及善后情況:
崇州市安監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公安局、經開區管委會、監察局、人社局、經信局、總工會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并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展開調查,同時要求成都森隆紙業有限公司立即組織人員對事故中死亡的人員家屬及時開展安撫、賠付善后工作。
對事故有關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
1、代某:男、漢族,擔任成都森隆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未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在本事故該責任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其處2016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該責任人2016年度收入為人民幣71642元,收入百分之三十為人民幣21492.6元。
2、鄧某:男、漢族,擔任成都森隆紙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未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在本事故該責任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其處2016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該責任人2016年度收入為人民幣62013元,收入百分之三十為人民幣18317.7元。鑒于該同志在該公司實際負責銷售工作的實際情況,不能勝任全面負責該公司的管理工作,建議該公司對其降職使用。
3、王某:男、漢族,擔任成都森隆紙業有限公司生產部副經理兼造紙二車間主任,協助生產部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全面指揮調度生產系統工作。未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該責任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
成都森隆紙業有限公司,從業人員170余人(超過一百人),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未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使用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上崗作業;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四款,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其罰款人民幣貳拾肆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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