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因為犯污染環境罪,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某印刷公司及公司4名負責人分別被武侯區法院判刑。
因私設暗管,某印刷公司4名負責人被起訴
某印刷公司在生產過程中,通過使用顯影液進行顯影的制版工藝進行印刷生產。2017年2月,某印刷公司將未處理的生產污水直接排放到廠區雨水管網中,被武侯區新城管委會下發環境整改告知書。
兩個月后,武侯區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在專項檢查行動中,發現該公司在CTP制版車間外私設暗管,直接將生產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管網排放。
隨后,公安機關將該印刷公司的管理人員舒某甲、舒某乙和劉某,以及直接行為人羅某傳喚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該印刷公司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以污染環境罪將該印刷公司及4名被告人起訴至武侯法院。
某印刷公司被罰20萬元,4名負責人均獲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某將本應依照規定回收的顯影液通過埋設的用于排放生產污水的管道進行排放,屬于逃避監管行為。
同時顯影液應當包含顯影劑,應屬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有毒物質,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舒某甲、舒某乙作為該公司股東、劉某作為生產廠長,對羅某的行為視而不見,屬放任行為,故印刷公司和相應的管理人員應對羅某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依照查明的事實,該印刷公司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和各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武侯法院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當庭作出如下判決:
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印刷公司罰金20萬元;舒某甲、舒某乙、劉某和羅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5萬元、5萬元、3萬元和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