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昌平區環境保護局開出的“2018年7月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顯示,北京中川紙業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被罰款10萬元。 昌環保監察罰字〔2018〕7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昌平區環保局于2018年5月30日對北京中川紙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單位在北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樓自莊村49號院的實際經營地址從事餐飲服務,生產污水和生活污水經沉降池處理后,排放到幸福河內。昌平區環保局監測人員對該單位南側污水總排口的外排污水進行監督性取樣,經檢測,該單位總排口外排污水的化學需氧量濃度為663mg/L,氨氮濃度為9.27mg/L,超過了《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307-2013)4.2中表1排入地表水體的水污染物B排放限值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0mg/L、氨氮1.5mg/L的排放限值。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昌平區環保局對北京中川紙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處理決定:責令限期整改,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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