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機關于2018年4月2日對你單位未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存放于污染環境防治場所立案調查。經調查,你單位年產8000萬件彩印包裝盒、說明書、標簽項目未按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紙存放于規定的貯存場所內。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我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為證。 我局于2018年4月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輝環罰先告字〔2018〕第013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輝環罰先告字〔2018〕第013號)和《輝縣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違法行為的情節與后果為列入報告表類的建設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七日內改正。 2、處以罰款3萬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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