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中院一審的“鴻順造紙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訴訟案”等10個中國環境資源審判案例,被收錄進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環境法數據庫中國環境司法裁判板塊。
這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數據庫首次收錄中國環境司法案例。該案例將在聯合國多邊環境協定信息門戶的《法律與案例》欄目作專題摘要介紹及鏈接。
鴻順造紙公司偷排污水公益訴訟案
案情:私設暗管,超標排放廢水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5年,被告徐州市鴻順造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順造紙公司)連續三年被查獲以私設暗管方式向蘇北堤河偷排濃度嚴重超出排放標準的生產廢水2600噸。徐州市銅山區環保局曾經于2014年、2015年兩次對鴻順造紙公司罰款合計人民幣15萬元。
2015年12月28日,徐州市人民檢察院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鴻順公司將遭受污染的環境恢復原狀或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其中,修復費用以環境污染損害咨詢意見所確定的人民幣26.91萬元為基準的三至五倍確定。
裁判結果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已查明的具體污染環境情節、被告違法程度及主觀過錯程度、防治污染設備的運行成本、被告生產經營情況及因侵害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污染環境的范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徐環公民初字第6號民事判決:
被告鴻順造紙公司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05.82萬元,并承擔公益訴訟人支付的專家費用3000元。宣判后,被告鴻順造紙公司提出上訴。經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蘇民終1357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的審理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專業性特點,法庭邀請專家輔助人就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問題提出專家咨詢意見,較好地解決了環境資源案件科學性和公正性銜接問題。
科學分配舉證責任,確定在公益訴訟人提供證明被告排污量的初步證據后,由偷排污染物的污染者對排放量承擔舉證責任的證明規則,為解決環境侵權案件中原告取證難問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徑。
初步探索了根據被告主觀惡性程度裁量具有一定懲罰因素的修復費用計算方法,對于從源頭上遏制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