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近日,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的實施意見(試行)》,明確了免于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項目標準。該計劃擬定于7月1日實施。 
一、實施聯動的區域 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區域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區域規劃環評并通過審查; (二)有效落實規劃環評結論與審查意見; (三)未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列入區域限批范圍。 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具體區域名單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成熟一批、推進一批”的原則適時發布。 二、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具體措施 (一)免于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且不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第三條中規定的環境敏感區的市政基礎設施類建設項目和標準廠房項目,免于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遵守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具體項目類別包括:城市天然氣供應工程;自來水供應工程;城鎮生活垃圾轉運站;污水泵站;110kV、220kV輸變電工程(不含架空線)。加油站、加氣站、充電站;公交樞紐、大型停車場、長途客運站;城市道路、城市橋梁;防洪治澇工程;標準廠房建設。 (二)簡化環境影響評價形式 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且原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形式可以簡化為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方式仍采用審批制。 (三)推行告知承諾制管理 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重點行業名錄》,且原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可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建設單位愿意按照本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有關規定作出承諾的,按照本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簡化項目環評內容和共享環境數據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無需對區域環境質量現狀進行評價(規劃環評中未包括的特征污染因子除外)。項目環評可與規劃環評共享環境數據,規劃環評中監測數據可用于具體建設項目評價。 (五)優化公眾參與 公眾參與的優化內容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保障措施 為高質量推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相關部門應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區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區域規劃環評工作。 (二)各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強化主體責任,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組織開展規劃環評編制工作,積極落實規劃環評結論和主要審查意見,推進規劃環評成果落地。 (三)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結合雙隨機抽查,強化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等方式,構建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本意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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