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8月8日,甘肅省張掖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環境局)公布了張掖市光宇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書,據了解,該企業私自架設水泵和軟管將微濾機沉漿池內未經處理的廢水、泥漿排放至林地內,被處罰約52萬元! 
1、私排廢水,證據確鑿! 2019年7月14日,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私自架設水泵和軟管將微濾機沉漿池內未經處理的廢水、泥漿排放至林地內。 以上違法事實有《張掖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張掖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2、罰52萬元,限期繳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綜合你公司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經《甘肅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輔助決策系統》裁量,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大寫):伍拾貳萬零貳佰元整(¥520200)。 限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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