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登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處置廢舊蓄電池污染環境案,被告人孫某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孫某某在文登區某村經營一家廢品收購站,2017年1月至7月期間,在未辦理環評手續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孫某某將從文登區各廢品收購站、電動車維修店、流動收購廢品人員處購來的廢鉛蓄電池在其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內擅自非法拆解,并將部分廢電瓶內的廢酸液排放于院內池中,導致土壤污染。經檢測,廢品收購站院內土壤中鉛的含量為54200mg/kg。
文登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自愿認罪,并對受污染的土壤進行了生態環境修復及已對危險物進行了處置,對其可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孫某某有前科,從重處罰。綜上,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