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取消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行政審批相關工作事項的公告 2020年9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開始實施,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已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對2020年8月31日前不符合固體廢物驗收條件的或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建設項目,我局將予以退回,不再受理。2020年9月1日起,我局將取消建設項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行政審批相關工作事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請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要求依法開展驗收并公開。 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局 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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