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拖欠紙箱貨款且多次催討無果,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華紅紙箱加工廠在無奈之下,將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8月17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本次案件,并當庭宣告判決。 案件緣由 據了解,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為寧波愛美克思照明電器有限公司,與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華紅紙箱加工廠有紙箱業務往來。 7月20日,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華紅紙箱加工廠向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對賬函回執》二份,明確尚欠貨款250719.48元、10230.8元。但由于多次催討無果,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華紅紙箱加工廠訴至法院,提出如下請求: 判令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貨款260950.2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至實際履行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付利息損失;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保全費1825元;本案受理費由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 經審理,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經對賬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系事實。雙方未約定付款日期,原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支付,但應給予被告一定合理期限。現被告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后至今仍未償還,構成違約,原告訴請的利息標準未違反法律規定,故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持。 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華紅紙箱加工廠貨款260950.28元及自2020年8月17日至實際履行日止以尚欠貨款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的逾期利息損失。 二、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寧波市北侖區小港華紅紙箱加工廠保全費1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607元,由寧波昊美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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