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加強環評文件質量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京環辦〔2020〕106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按照市領導批示要求,為深入落實全國環評“放管服”工作推進視頻會相關精神,根據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環環評〔2020〕48號,以下簡稱《意見》,附件1)、《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環環評〔2020〕49號,附件2)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近期本市在環評文件質量復核、信訪舉報、社會輿論等方面發現的問題,現就加強環評文件質量審核管理,進一步提高本市環評文件質量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動服務,做好事前指導 (一)暢通服務渠道,梳理政策服務包,提供便利服務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審批局,下同)要通過政府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務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等途徑建立建設單位事前咨詢渠道,不斷豐富咨詢方式,暢通咨詢渠道,用心服務、解答企業群眾環評審批相關問題。根據轄區內建設項目特點,結合本地管理要求,制作特定項目政策服務包,為企業群眾提供集成式政策便利服務。 環評申報相關要求一次性告知,對于影響審批的關鍵性節點進行預判,做好告知性服務,減少企業走彎路。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在事前指導過程中,應向建設單位、規劃編制機關、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技術單位(以下簡稱“技術單位”)告知編制環評文件的相關責任要求,提高其思想認識。 (二)指導建設單位、規劃編制機關擇優選擇技術單位 鼓勵建設單位、規劃編制機關擇優選擇技術單位,不得指定技術單位。鼓勵根據全國環評信用平臺公開的相關信息及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考核結果,包括規劃環評技術單位考核結果,選擇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技術單位。 二、明確責任,規范評價行為 (一)建設單位、規劃環評編制機關應落實主體責任 建設單位是環評文件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規劃環評編制機關應當及時轉變思路,不做“甩手掌柜”,切實發揮牽頭負責作用,既要向技術單位提供真實、準確的項目信息及相關基本情況,又要全程參與環評文件編制,對環評文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對環評文件提出的各項要求熟悉掌握。 (二)強化技術單位的直接責任 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承擔相應責任。技術單位應當以客觀、科學的態度編制環評文件,不得故意篡改、刻意隱瞞相關情況,應在充分調查基礎上分析、評價,對環評文件內容科學性負責。 (三)重視生態環境現狀調查 建設單位、規劃環評編制機關、技術單位應高度重視現狀調查,制作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案,確保調查結果真實、客觀。尤其應注意生態環境現狀調查特殊性,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 19-2011)要求組織開展現場踏勘及野外調查,可采取現場勘查、生態監測、資料收集、專家和公眾咨詢等方法,參照《關于發布縣域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評估技術規定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4號)中提出的技術規定進行相關生態環境現狀調查。 建設單位、技術單位應重點關注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尤其涉及特殊生態敏感區的,應按要求開展一級生態影響評價。在制定生態恢復、修復和補償措施時,應注意措施的可實施性和針對性,必要時應提出可落實、可考核、可量化的措施和預期成果。 三、嚴格審查,嚴懲弄虛作假 (一)高度重視質量監管 環評申報后,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組織技術審查,采取現場踏勘、遙感調查、專家審議等方式對項目場地及周邊環境進行調查,核實環評文件相關調查內容準確性與全面性,重點關注現狀調查的針對性,加強對申報項目產生各類污染物的分析,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等級、執行標準、工程概況描述、污染源源強核算、污染物排放核算的審查,確保污染物排放達標、符合環境管理要求,尤其注意環境現狀調查、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是否屬于本項目,生態恢復、修復和補償措施是否可落實等情況。 (二)嚴懲環評弄虛作假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照《意見》所提的弄虛作假四種情形對環評文件進行認真審查,嚴厲打擊環評弄虛作假行為。對于發現的環評文件質量問題和其他失信行為及時在全國統一的環評信用平臺對技術單位及相關人員記分,相關情況報告我局。 四、多措并舉,強化質量監管 (一)重視技術復核及應用 對于采取告知承諾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應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技術復核,尤其要注意生態恢復、修復和補償措施的可實施性和針對性。對發現質量問題的,要及時處理。 我局每季度組織開展全市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配合復核工作開展,對于復核發現的問題引起高度重視,舉一反三,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我局將對2019年1月1日以后審查的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進行專項檢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二)強化社會監督 鼓勵公眾、社會組織通過各種渠道舉報環評弄虛作假行為。對反映的環評弄虛作假問題,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及時反饋舉報人,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三)加強環評信用監管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對環評文件編制規范性和編制質量進行常態化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信用監管對象存在失信行為或環評文件存在質量問題的,要及時將失信記分情況上傳至全國環評信用平臺。 特此通知。 附件:1.關于嚴懲弄虛作假提高環評質量的意見 2.關于優化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工作的意見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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