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永嘉分局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地一紙箱廠未依法報批項目環評文件卻已建成項目,同時該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卻擅自投入生產,因此被罰20余萬元。 因為兩處違法行為被罰20余萬 據其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溫州某紙箱廠于2020年8月建成并正式投入生產。2020年11月16日,執法人員對該紙箱廠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場不能出示相關環評文件,檢查時現場正在從事紙箱、紙盒加工生產,現場未建成污染物處理設施。 經調查,該紙箱廠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卻已建成建設項目,同時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 綜合該紙箱廠的規模、違法性質、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環保部門對其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卻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罰款伍仟柒佰柒拾伍元人民幣;對該紙箱廠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主體工程擅自投入生產的行為,決定罰款貳拾萬元人民幣,共計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貳拾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人民幣。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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