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某某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環境違法案假排放檢驗報告案現予以通報。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17日,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瀘州某某包裝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2020年8月23日至8月26日期間,絲印機生產過程中,絲印機配套建設的兩個廢氣集氣罩收集管與絲印機處于斷開狀態,無法對絲印機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進行有效收集。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9年版)》,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
典型意義
企業明知設施損壞無法有效收集廢氣,仍然堅持生產第一,漠視環境污染;在環境執法人員宣傳引導下,認識到了錯誤,立即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