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筆者從深圳海關官網獲悉,東莞某紙品廠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牛皮紙一批,但經海關查驗,該紙品廠進口的實際品名為裱面紙板。 經調查,在2021年3月2日到2022年3月2日期間,東莞某紙品廠進口相同貨物共計報關單11份存在與上述情形相同的稅則號列申報不實違規行為,一共漏繳稅款65.6805萬元。根據相關法規,海關部門對其科處罰款人民幣25.8萬元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 鵬關緝普違字〔2022〕0065號) 2022年03月02日,東莞某紙品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順沨報關有限公司,持報關單531620221160019755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牛皮紙一批,申報稅號:4804510000,規格型號:0|3|耐磨原紙|未漂白,未涂布|成卷,寬135-216CM|230GSM|木纖維含量<90%|耐破,共1項貨物。 2022年03月23日,經大鵬海關查驗實際品名為:裱面紙板,發現歸類異常,經鑒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涉稅化驗鑒定書》編號:2214530004000046)貨物的歸類稅號為:4805250000,與申報不符,其余未見異常。 經調查,自2021年3月2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間,當事人進口相同貨物共計報關單11份(報關單號:531620211160083953/531620211160091941/531620211160095047/531620211160107815/531620211160116977/531620211160129225/531620221160000918/531620221160005434/531620221160006374/531620221160014987/531620221160015625),存在與上述情形相同的稅則號列申報不實違規行為。以上違規行為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65.6805萬元。 以上行為有檢查(查驗)記錄表、報關單及其他隨附單證材料、陳述報告和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25.8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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