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湖南東順紙業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7日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區分局核準登記成立,實際投資人為山東東順集團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山東潔昕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系湘西州政府、湘西高新區管委會2011年重點招商引資落地項目。湖南東順公司依賴湘西州政府、湘西高新區管委會以及國有企業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而取得現有土地、廠房等資產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相應投資,自成立以來從未正式投產經營。山東潔昕公司等其他九家公司不僅沒有為湖南東順公司的正常生產給予實質支持,反而是湖南東順公司為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金額高達10多億元,上述擔保行為導致湖南東順公司嚴重資不抵債,明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及時向吉首法院申請破產。 【審理情況】 吉首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東順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后,山東省東平縣人民法院裁定將包括湖南東順公司在內的9家公司納入山東潔昕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實質合并審理。隨后,兩地法院關于湖南東順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管轄權問題協商不成,分別層報至最高院裁決。2021年10月19日,最高院聽取了湖南高院與山東高院辦案人員的當面匯報。2021年11月1日,最高院函告湖南高院:同意湖南高院關于湖南東順公司破產清算案件由吉首法院繼續審理的請示,并已函告山東高院及時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吉首法院。 【典型意義】 本案對如何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審理破產案件具有指導意義。公司人格獨立是公司制度的基石,關聯企業成員的破產應以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審慎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只有當關聯企業成員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成員財產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才可例外適用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方式進行審理,從而保障全體債權人能夠公平受償。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經認真審查,基于湘西州、市法院與湘西州政府、高新區管委會良好的“府院聯動”協商機制,從有利于盡快盤活湖南東順公司現有資產(土地、廠房),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實現辦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遂作出前述指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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