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筆者從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獲悉,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決定對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4.4萬元的處罰。 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是國內領先的現代化大型綜合包裝產業集團,主要為知名消費品企業提供集創意設計、研發生產及相關配套服務于一體的包裝印刷整體解決方案,其生產規模、科研創新能力、核心競爭力等均位居行業前列。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二條第三項相關規定為:取消直接投資外匯年檢,改為實行存量權益登記。相關市場主體應于每年9月30日(含)前,自行或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外匯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上年末境內直接投資和(或)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 對于未按前款規定辦理的相關市場主體,外匯局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中對其進行業務管控,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在按要求補報并向外匯局出具說明函說明合理理由后,外匯局取消業務管控,對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