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廣東省中山市橫欄鎮某印刷廠因涉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被罰一萬元! 1、基本案情 近期,廣東省中山市橫欄鎮宣傳文化服務中心執法人員依法對橫欄鎮某紙類制品廠進行日常檢查。 檢查過程中,該廠經營者林某無法出示《印刷經營許可證》接受檢查,涉嫌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規定。 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最終對該單位作出罰款1萬元,并沒收違法經營的印刷品的行政處罰。 2、敬告各印刷業經營者 各印刷業經營者,必須嚴守法律和法規等制度要求,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印刷業管理條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嚴格進行行業自律,自覺規范經營,抵制不良印刷品的印制。 下一步,橫欄鎮將繼續加強對印刷企業的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印刷活動,堅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營造文化市場健康、安全、有序發展的良好氛圍。 3、以案說法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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