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天長安徽兆隆紙業有限公司“3·28”厭氧塔較大閃爆事故調查公布,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據《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皖安〔2010〕10號)規定,安徽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決定對滁州市“3·28”較大閃爆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滁州市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事故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未定稿)。事故調查報告(未定稿)及時以市安委會文件報我辦,經審核同意后,由滁州市政府批復結案,并主動向社會公布查處結果。 事件回顧 2024年3月28日7時37分許,安徽永潤紙業有限公司在建工地發生一起閃爆事故,導致兩人當場死亡,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720.6萬元。 事故經過 事故時間線3月26日,龍涵安公司總經理趙某龍要求班組長張某對2號厭氧塔進行除銹、螺栓緊固作業,為水密封試驗做準備(此時相鄰1號塔正在試驗)3月28日7:32起,張某帶領工人張某飛、李某分批次登上2號厭氧塔頂作業。7:37:45.塔內發生閃爆,塔頂被掀飛,3人從高處墜落(2人當場死亡,1人送醫不治)。 直接原因可燃氣體積聚 1、2號厭氧塔內部防腐涂料(含苯系物及稀釋劑)未充分通風,揮發的可燃氣體(苯系物0.0015 mg/m³、非甲烷總烴0.07 mg/m³)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違規動火作業。 2、張某無特種作業操作證,在未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的前提下進行電焊,火花引燃罐內氣體導致閃爆。 間接原因與管理責任 1、企業主體責任缺失作業管理漏洞: 1)未執行動火作業審批制度,交叉作業(除銹與電焊同時進行)未采取隔離措施安全培訓與設備缺失 2)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未配備防爆設備或氣體檢測儀 2、監理與建設單位失職監理監督缺位: 1)未對施工現場進行有效安全巡查,未制止違規作業風險辨識不足 2)龍涵安公司未識別密閉空間動火作業風險,未制定應急預案 政府監管不力隱患排查流于形式地方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企業“三無”作業(無審批、無檢測、無防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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