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07年第30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中文名稱:電解電容器紙(未經浸漬或涂布電解質),也稱電解電容器原紙 英文名稱:Paper for Electrolytic Capacitor 物理特性:電解電容器紙是每平方米重量在150克及以下的一種特種紙,一般用于電解電容器中吸附電解液的基礎材料,并與電解液一起構成電解電容器的陰極。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8059110. 根據商務部2007年第30號公告、2013年第19號公告和2019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對日本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1.日本高度紙工業株式會社:22% (NIPPON KODOSHI CORPORATION) 2.大福制紙株式會社:15% (Daifuku Seishi Co.,Ltd.) 3.其他日本公司:40.83% 2007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30號公告,決定自2007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日本各公司稅率為15%-40.83%。 2013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19號公告,決定自2013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9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17號公告,決定自2019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24年4月17日,應中國電解電容器紙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14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4月1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的進口電解電容器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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