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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決定,自2009年6月30日起,終止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征收反傾銷稅。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發布當年度第4號公告,宣布對來自美國、加拿大、韓國的進口新聞紙實施反傾銷措施。
2004年6月30日,商務部發布當年度第30號公告,根據期終復審調查結果,宣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繼續維持原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2008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布當年度第109號公告,宣布對原產于美國、加拿大、韓國的新聞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09年6月30日終止,并規定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正式期終復審申請。
2009年4月30日,國內新聞紙產業代表向商務部提交了期終復審申請。商務部依法對申請書及所附證據材料進行了審查。其后,申請人撤回了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和價格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